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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屆國際漢學會議」 June 29~July 1, 2000
漢學研究通訊第二十卷第二期(總第78期) 90年五月出版p58~p67

對『資訊科技之於學術研究』的幾點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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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一個人文的資訊理論

現在,讓我們來試探一下,資訊科技對漢學研究究竟會有什麼影響。漢學研究是一個綜合的學門,其中心主題是漢民族相關的事務,其學科則以人文與社會科學為主,對相關的科學並不排斥(如本研討主題)。是故,欲一窺資訊科技之於漢學的影響,實即與資訊科技之於人文社會科學是約等同的命題。欲討論此命題,首要之務即在於對人文、社會、科學的範疇內建立資訊的界說。

一、 資訊的定義

對人文社會科學而言,資訊可定義為:

『所知表現在媒介上的形式』…………….[1]

自古以來咸認為人類有「致知」的能力,論及認知時,便稱這能認知的主體──「人」為「能知」,把所有所知道的事務統稱之為「所知」。事實上,在佛學思想裡,此「所知」不僅包含過去現在所有已知的事務,還包含有未來可能知道的事務在內 。換言之,在梵文裡所指的所知是跨越時間,不受時間限制的。所知的成份甚廣,從心理認知上說,它含有理性(知性)的成份,如:常識、知識;有感性的成份,如:感觸、感覺;有創意的成份,如:想像、設計、規劃;有意志的成份,如:信仰。

所知是無形無相的,總要憑藉著物理現象或物質的形式表達出來,才能供他人查覺;有了查覺功能才能存在,才能作溝通、保存、以及作種種的利用。是故自古以來,所知的表達依賴物質或物理現象,也受限於這些物質或物理現象的性質,以及所發展出的表達技術。讓我們用「媒介」來指這種表達所知的物質、物理現象和相關的技術和工具。

所知的呈現,也仰賴表現系統(expression system)以呈現其內涵。常見的表現系統如:語言、文字、符碼以及記號(semiotics)等。由此,我們可借用美學中「表現」一辭的界說與理論,來說明所知的呈現或外化過程。
由以上對「所知」、「媒介」和「表現」的解釋可知,『資訊即所知表現在媒介上的形式』此一定義,是從資訊生成的過程來界定的。要言之,是從認知的行為「致知」出發,借重溝通(傳播學界定的)行為,以及表現的行為(美學界定的)特質,針對資訊的內容、動作、所用的工具與技術,以及涉及的物質與物理現象等相關的重要因素來界定資訊的定義。根據這樣的界定,我們可以資訊的定義演釋出下列的關係

(一) 所知是資訊的內容,資訊是所知的形式。(此處內容與形式的關係請參照美學中之論述)
(二) 資訊是形式,所以是我們可測知、偵知的。
(三) 知識是所知中的一部份
(四) 知識、所知與資訊的關係是:

1. 所知≠資訊
2. 知識≠資訊
3. 資訊承載著所知、知識。
4. 資訊只是所知(或知識)在媒介上的投影(形式)

(五) 在應用時,我們用的是所知,不是資訊;資訊只是承載此所知供我們偵知的中介形式。



[1] 據中華佛學研究所惠敏法師相告:梵文的所知(jnana)一辭是未來分詞,亦即其表示含過去、現在和未來所有可能知道的事物。

[2] 關於資訊的定義請參考:謝清俊〈談資訊的定義與性質〉資訊科技與社會轉型學術研討會:引言報告,中央研究院 社會科學研究所主辦,1996.1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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