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獻處理實驗室 論文目錄

「第三屆國際漢學會議」 June 29~July 1, 2000
漢學研究通訊第二十卷第二期(總第78期) 90年五月出版p58~p67

對『資訊科技之於學術研究』的幾點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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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資訊定義的正當性分析

這個定義的基本立場是從科技的角度出發的,是故此資訊的定義並無涉及於資訊的內容,只是界定了其內容的範疇為所知。換言之,此定義適用於任何人文化育所得之內容;這正是人文、社會科學的主要內容範疇。事實上,科學也是人文化育下的產物,唯一不同者是科技方面之原始資訊是得自於自然現象,和上述之定義有出入。是故若將上述資訊之定義作下列之延申

『資訊即自然現象被測知之形式』…………….[2]

則自然科學方面發展之各學科中之資訊理論均可納入於此了。關於這方面的討論已超出了本文之範圍,茲不贅述。

2〕式作之延申是有其必要的,因為人文、社會科學中也會用到科技,也有自然現象與器物。故作此補充可更使資訊的定義完備。但對於絕大部份人文、社會科學所積累的所知而言,以及對科學技術所得之科學知識而言,都是符號化之後的抽象產物,故僅用〔1〕式已足夠。

其次探討將資訊界定為「形式」的正當性。於此,其理由為:

(1) 資訊是可被偵知、測知的,所以它不是抽象的,它是一種形式(一種憑藉物質或物理現象所呈現的形式)。

(2) 電腦是只能直接處理數位形式的機器。電腦自己本身就是一個制式系統(formal systemaxiomatic system),凡是數位化的資訊,電腦都能處理(除了問題的複雜度是大於或等於多次多項式的困難問題,所謂NP Hard,或是數位化後的形式其系統有缺陷)。因此,此界定完全符合電腦處理資訊的性質。

再次,此定義所借用之語彙:「所知」、「表現」與「媒介」等分別源自認知、美學與傳播學。認知、美學和傳播學都是最基礎的學科,它們的影響也是最根本、最廣泛的。以傳播學為例,本定義中尤為借重的是有關溝通的界說及其功能、影響等。溝通是文明的肇始處,沒有溝通就沒有文明。尋取資料、閱讀資料、觀賞一個藝術品等都是溝通的行為,推而廣之,一般的學術研究、知識處理無不與溝通息息相關。換言之,沒有溝通,也就沒有研究,沒有知識的發現與積累。而人類處理知識的能力,正表現於其文化之進程中。因此,借用傳播學中溝通之性質以界定資訊,不僅自然且有其必要。

以「所知」來界定資訊內容的範疇,也是如此的,否則無恰當辭語以描述資訊內容之廣泛。至於藝術中所談的「表現」(或外化),則更是探討所有表現系統,如:語言、文字、記號、符碼等的樞紐處。只有借重這麼基本的辭語內涵才足以表現出「資訊」之深廣蘊涵。

最後,內容與形式二者亦為美學中思想之要點,借重它們來說明所知與資訊的關係也是自然而必然的。總之,我們對資訊的定義,借重了這些學科之精華,集結了資訊在運用時,對人文、社會,以及科技方面的考量,這樣的組合,也符合科技濟世(Technology Practice)中的要求[1]是故本定義將適用於資訊科技濟世時在文化面與組織面之考量。換言之,本定義適合用於探討資訊科技之於人文社會影響的命題。



[1] 關於科技濟世,請參考:Arnold Pacey, The Culture of Technology, MIT press, 1983。關於資訊科技濟世,請參考:謝清俊等《資訊科技對人文、社會的衝擊與影響》, 經建會委託研究報告, 1997.06.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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