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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思想與臺灣經驗研討會 1993年5月1日

人文、社會、與資訊科技──

卅年來的經驗之談(1961∼19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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肆、患莫大於有

關於中美智慧財產權談判和美國可能用301條款作貿易報復的事件,是最近大眾所深深關切的大事。這件事純粹是「資訊所有權」的問題。在西方的社會裡,早已將知識列入為有價財產。知識(所謂智慧財產)是抽象的,無法定位,於是,知識的具體存在形式││資訊便成了有價商品。這種智慧財產不僅在商場交易上有節度,在使用資訊產品的行為上,也有嚴格的法律和道德上規範。這是西洋的文化、價值觀或行為標準,和我們的不同。

在我國,自古以來,不是不尊重知識的「著作權」,例如在顏氏家訓中就有:「用其言,棄其身,古人所恥。凡有一言一行,取於人者,皆顯稱之,不可竊人之美以為己力。雖輕雖賤者,必歸功焉。」的銘言。然而,僅止於不竊人之美而已(尊重其創作之功),並沒有把智慧產物規劃成有價商品。在古時知識乃全民之公器(雖然只限於知識份子),它不成為商品;就像在今日,對於民生必需的技術是不可以申請專利的,是一樣的道理。

 

所以,根據我們的傳統習慣,在台灣先是抄襲西文書,再盜錄音樂帶、錄影帶、電腦程式、光碟、以及各種名牌的設計等等,抄得不亦樂呼,不勝枚舉。若在窮困的時候,為了生計,也就罷了;然而在富裕之後,是否應該反省這種行為適不適當﹖可是這段仿冒的歷程不止卅多年了,為什麼到現在才弄得兵臨城下手忙腳亂地突然改變﹖

 

也許是我們對「資訊社會」和智慧財產的問題了解不夠吧!在資訊社會裡,資訊和能源、土地、人口、礦產、資本…等一樣被視為有價的天然資源;資訊產品市場秩序和智慧財產權概念的建立,是外國人的資訊社會中必然的制度(保護他們的利益),可是我們並無此認知。政府當然是想保護百姓權益的,在缺乏對外國資訊社會的認知下,也許政府認為「拖延」是保護百姓權益的一個做法。如此便拖了幾十年,在此期間似乎從來沒有認真地設法建立智慧財產權的制度和公平交易的資訊市場。可是現在受制301的強勢壓迫下,「拖」的招數已失效,被迫來了個突然的認同,這個認同不僅是貿易制度上的認同,是文化上的認同,也是價值觀上的認同。所以這件事不僅是個經濟上和社會制度上的事件,更是文化上的大事。

 

我並不反對認同或同化外國的文化,國父也說過我們中華民族是文化的大熔爐;問題是,好的文化似可及早主動地計劃認同,不必訂定城下之盟。我們早該重視這個問題,並且應該好好地研究:將資訊視為有價商品究竟是好事還是壞事﹖有那些資訊應該是有價商品﹖有那些資訊不應該是商品,而是全國國民的公器﹖試想;如果任何一個點資訊都變成商品要收錢,這個社會會變成什麼樣子﹖我們的生活和工作又變成什麼樣子﹖誰能忍受得了﹖

 

在國外,有道德甚至於有法律規範,對民眾生活和工作上必需的一些資訊是必須要做到全民都有權利和能力分享的。這是為了避免造成資訊上的貧富不均(像是醫療資源一樣,也有同樣的社會公義和公平分享的要求)。如果資訊也是一種資源,那麼國父主張的平等和均富,便應該同樣的實施資訊這種智慧財產。

 

在國外,有所謂的公用軟體,通常是放在公共網路上任憑大家取用而不收費的,這是公器,就像是公共建設一樣,絕對有助於全民福祉;可是國內沒有。國內的大學或研究機構有相當多的智慧產品,可是我們的社會裡就是沒有一種制度或辦法將之公諸大家共享。資訊分享是資訊社會裡重要的美德,可是在我們的社會裡卻無此概念和機制。例如:許多研究計劃做了些資料蒐集的工作,或許也做成了些小型的檔案或資料庫;然而,這些成果似乎永遠到不了其他想使用者的手中,其他的人想要運用的話,只好重新摸索一次。我們為什麼要忍受這種資源和時間上的浪費﹖再如,作資料庫時,明明多花一點力氣,便可以將資料蒐集得更完善的,如此一來資料庫的參考和應用價值將更大更廣,但許多人就是不願這麼去做;原因是:他們不需要那麼多資料,當然,他們也沒有資訊共享的概念。這些現象是很糟很壞的。國父曾說過,我們應該做到「物盡其用,貨暢其流」;若是能理解到資訊亦是物,亦是貨,國人當有不同的看法。

 

訂城下之盟容易,立法院通過立法也不難運作,難的是要建立正確的智慧產品的價值認知,和建立資訊產品作有價商品時基本的運作架構(infrastracture)。這些事,由於未能及早籌劃,現在可能要付出好幾年甚至幾十年的代價,才能建立起良好的資訊產品市場運作環境和秩序,也才能充份發揮資訊資源的社會功能。在此之前,智慧財產權的問題和壓力永遠完不了。

 

再者,電腦病毒和電腦犯罪兩者也是和智慧財權相關的社會問題,為省篇幅暫且只好從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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