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思想與臺灣經驗研討會 1993年5月1日 人文、社會、與資訊科技── 卅年來的經驗之談(1961∼199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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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資訊與人權 經過幾年的粗暴行為,立法院裡已有認知:將問政的暴力行為分為肢體暴力和言語暴力兩種。對於一位有為有守的人,言語暴力實在比肢體暴力更殘酷。同理,裸露也可分兩種:身體的裸露和私人資訊的裸露,而後者造成的傷害常常更甚於前者。 看過香港電視新聞的人,都有這樣的經驗:很多新聞主角的面孔在電視畫面上是看不到的。列如:犯罪的人,又如各種災難的受害者。尤其是對未成年人,電視台更是不會播出其面(孔)的畫面。這樣做的理由便是對人權的尊重;對罪犯而言,除了給他們一條更廣的自新之路之外,也考慮到勿使他的露面而帶給他的家人、朋友、或工作機構的傷害,對於罪犯都如此,對涉入其他事件的人就更是善加保護了。這樣的做法,就是對隱私權的尊重,也就是避免不必要的私人資訊裸露。
在前面兩節中,我們談到了可商品化的資訊,和可供大眾免費分享的資訊這兩類問題,而這一節中,我們將談談那些是我們不該知道,或是沒有權利知道的資訊,以及那些是有條件才能獲得並且在資訊的使用上有限制的一些情況。
即使是有價的資訊商品,也有所謂「正當使用(fair use)」的情況而使用者無需付費。例如,有些有價商品用之於學術研究或教學是不收費的。這個例子說明了我們對資訊的利用方式,也必須有所規範。因此,有些較敏感的資訊,便不得不加以限制;對使用者的資格,或是對取得後使用的方式等都需合約加以規範。在國內,似乎這些工作尚未起步。
對於不該知道的資訊,主要包括兩部份;即涉及個人隱私權的,和涉及機密者。像英國皇室中成員的生活資訊,便是隱私權爭議中有名的例子。究竟這些訊息該不該受隱私權的保護呢﹖目前這個問題還是在法律邊緣上。這個例子說明了訂定資訊的隱私權並不那麼單純,它涉及許多文化背景的因素。然而,想想看,若是有人到你家附近的錄影帶出租店,去查查看你租了些什麼節目帶時,算不算侵犯了隱私權﹖你在意嗎﹖隱私權問題既和社會的文化有關,便可能各國都不一樣。我們實在也該考慮一下,我們應該有什麼樣的資訊隱私權。
前些日子,新聞界流行一句藉口:「讀者有知的權利!」記者常以這個理由肆無忌憚地挖新聞。然而,什麼是讀者知的權利呢﹖既是權利,總有個權利的界限吧!我以為,這個界限實在應該是限制在前述的:「大眾可免費分享的資訊」這個範圍內,甚至於有價商品類的資訊,都不可以侵犯,更不應該侵犯到隱私權和個人的尊嚴,權益的相關資訊。
至於機密資料的問題,國內也欠缺嚴謹的規範。在美國的資訊自由法案中,就明白地說明了:公事若正在進行中,其相關的資訊是可以視為機密資料的。這樣做的目的,是避免消息過早公開而傷害到正在處理的公務。在我們,似乎只有人事異動的資料在公布前是機密資料。然而,既已有此規定,探聽的記者似乎從來不理會這一套,被問的官員也不知道回答記者說:「這是機密資料無法奉告」。我以為,記者只能問到:「什麼時候公佈人事異動消息」,到此為止;越此分寸,就非本份。其實,我們社會中對這種分寸是毫無章法的,常常是:不該說的說了,該說的又不說。例如:曾有些食品有毒,卻不敢公佈之以保護大眾的健康;有些不該登的人事異動,又拼命在蠢測;警察將執法取締什麼時,也被先登出來,……凡此種種幾乎每天報紙上都有。
敘述的種種失去資訊秩序的現象,目前對社會已經造成相當的傷害了。幸好目前我們的資訊整理和應用的情形,也不怎麼好;若是電腦網路如美國一樣發達,各種資料庫如美國一樣充份,政府的資訊也像美國一樣公開,那麼在沒有資訊所有權、隱私權、和資訊道德和倫理的約束下,就如同有了高速公路、大馬路、各式車輛以後,卻沒有紅綠燈和交通規則一樣,對社會所造成的混亂和傷害將無法想像,也不知道將有多少無辜的人受到不幸的創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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